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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土地出租人是否应当对地上建筑的火灾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刘前宏 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5
案 号:
(2015)民申字第1195号
争议焦点:土地出租人是否应当对地上建筑的火灾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某租赁Z居委会土地建设工业园区厂房,并将工业园区内的房屋对外出租。王氏门窗配件加工部业主王某某租赁部分房屋,从事钢衬加工业务。刘某某租赁部分房屋用作宏运家电经销处存放货物。王某某与宏运家电两家房屋相邻,中间有一道两扇的木门。
2011年3月22日,王某某雇佣人员在加工部内加工钢衬,作业至16时20分左右,雇员A发现紧邻该加工部的宏运家电仓库内起火,火灾致含涉案租赁房屋在内的6座建筑完全烧毁,2座建筑部分过火,宏运家电存放在涉案租赁房屋内的冰箱、洗衣机、空调等物品全部烧毁。
2011年3月28日,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2011年3月22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王氏门窗配件加工部切割钢衬时产生的炽热铁屑迸溅进入宏运家电经销处仓库,引燃仓库内靠近北门摆放的电器外包装物等可燃物蔓延成灾。起火点位于该仓库北门中间地面处。灾害成因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无消防水源及设施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一审法院观点
宏运家电主张Z居委会违法将土地出租给张某某后,未对其出租的土地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失扩大,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根据该条规定,居委会开展的只是群众性消防工作。据此,对宏运家电要求Z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宏运家电关于Z居委会应对其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Z居委会应否承担责任问题。Z居委会系租赁物所涉土地的出租方,并非房屋的建设方和出租方,其对案涉火灾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其出租土地行为与案涉火灾的发生及宏运家电的损失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宏运家电主张Z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
小结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分析原因与后果之间的远近、当事人的可预见性以及作用力大小等,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因此,在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出租土地的居委会、村集体组织等,因土地出租与发生火灾造成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赔偿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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